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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是把双刃剑?来听听大佬怎么说

融宝互联 时间:2019-01-16 11:30:38 阅读:678

在9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国内外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对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金融科技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风险防控能力和监管效能展开探讨。 

金融科技促进金融服务水平提高

金融科技的本质是什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副法务总监、FINTECH工作组联合负责人罗斯·莱克称,从IMF的角度来看,金融科技的含义十分广泛,不只限于各项技术,而是覆盖了互联网、云计算、分布式账簿计划、区块链及加密货币等系统,也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统计数据、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及移动通信等科技。“这些技术在中国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中国可以将以上技术更好地结合,推出激动人心的新产品与新服务。”

IMF副法务总监、FINTECH工作组联合负责人罗斯·莱克.jpeg

日本金融厅国际审议官冰见野良三表示,金融科技更加便捷、更加廉价,可以更加有效地执行交易,并且可以通过集中数据分析,根据客户需求创新产品,提供定制化、对用户友好的服务。 

“我们关注金融科技,是因为它有可能改变经济制度或者‘游戏规则’,改变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程度和交易方式。金融科技会削弱现在金融机构的作用,企业以及个人在‘游戏’当中的参与程度也会发生变化。”冰见野良三说。

日本金融厅国际审议官冰见野良三.jpeg

金融创新一直在发生,在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看来,数字金融创新成功与否,在于其是否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合理需求,是否能够做好风控、保障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 

谈及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看法,南京银行副行长周文凯表示,最初金融科技公司往往都是从科技过渡到金融,把科技看成一种工具,但近几年中小金融机构跟金融科技公司在不断地深化配合和融合。配合主要体现在业务发展推动以及技术创新上;融合主要体现双方通过合作,深度跨界融合,形成双赢,协同共进。 

目前,金融科技在海外的发展正在加速,中国的数字金融还能不能持续领先世界?对此,黄益平表示,中国的数字金融要迎来2.0时代,即擅长做技术的做技术,擅长做金融的做金融,不要轻易混在一起。 

黄益平进一步强调,未来中国数字金融行业很可能由三类机构构成。

第一类是大的平台,譬如互联网行业头部企业、大型的金融机构等;

第二类是帮助金融机构解决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方案的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

第三类是专门运用金融数字技术解决金融问题的金融机构。 

从全球视野来看,金融科技能够助推跨境金融服务发展,促进金融市场开放,但同时也会助长跨境金融违法违规活动,导致风险跨境传染。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强调,促进金融市场开放要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结合本国实际逐步放开本国金融服务市场,主动融入全球市场。 

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

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海外国家金融科技企业规模并不大,但每一步都做得很好,原因为何?陆金所联席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谈道,许多海外国家对金融科技公司设置的门槛很高,必须拥有真正的技术和能力、创造真正的价值才能进入。 

对比中国现状来看,计葵生表示,金融科技要在中国发展得更好,有三个关键点。

一是整体的监管框架要尽快建立,这对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二是完善经营框架,降低监管成本;

三是与金融有关的行业必须持牌经营,提高准入门槛。

随着技术公司的崛起,技术公司转变为金融服务公司,能够获取关于客户的大量数据,包括客户的金融头寸、数据、行为等。这些让技术公司占据了很大优势,但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 

罗斯·莱克表示,目前,全球针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仍然在发展早期。对于这些技术以及在业务上的应用,我们要做出应对。监管机构要找到良好的平衡,一方面要管控好风险,另一方面绝不能去扼杀社会和金融系统急需的创新。 

目前,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监管、应对技术变化。罗斯·莱克建议,不同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还是金融科技公司,只要他们开展的活动是一类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应当受制于同样的监管规则,监管机构就应该对他们一视同仁。 

同时,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应密切合作,打造共同学习氛围。“不光要学习,监管机构也要给市场机构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让新的产品和服务得以推出。” 罗斯·莱克表示。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必须是出于管控风险的态度,不应该过分监管,超出管控风险的框架去扼杀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业内多位专家认为,在瞬息万变的环境当中,各个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下的监管机构应密切协调,就各自的经验进行交流,并就如何设计监管框架加强沟通。 

谈及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的基本思路,世界经合组织金融和企业事务局副局长玛蒂尔德·梅纳德提出了亟待落实的三方面工作:

第一,各国政府要连点成线地联系起来。很多监管规则都是在不同的国家、政府机关或者是全球性的基础架构中建立起来的,必须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政策制定者以及业界人士能够相互对话。

第二,国际标准要发挥作用,技术标准的提出可以提升各国监管政策的可操作性。

第三,监管方和政策制定者要与时俱进,了解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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