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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案件,立案后如何发展?

融宝互联 时间:2019-04-03 16:38:19 阅读:649

作者:肖飒(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声惊雷,昨天午间与行内老媒体人小聚,席间80%的时间在感慨东莞某贷网的覆灭,想起每天早上在小区门口看到的“小黄狗”公益垃圾分类箱,无尽感慨。

由于其资产质量尚可,也许在具体侦办时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处置资产的办法,以最大程度保护出借人的财产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1. 不必囿于“鲜活水产”,优质资产及时处理

诚然,我们在办理P2P网络借贷涉刑案件中,最头疼的是资产处置问题。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式刑事立案后,侦办中所查封、冻结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必须等待全案结束后,判决书下达进入执行程序才能“拍卖”成现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然而,大家心里急,而且有些扣押冻结的资产不适合长期搁置。实践中,对于鲜活的水产品,办案机关是有底气及时处置变现的,但是,对于扣押冻结的其他资产往往“保守”。

我们理解这种保守意味着“稳妥”,可是在办理南方某P2P网贷案件时,我们可以看出一块土地被某大型房地产企业看上,要求在2个月内对该土地X千万进行收购,如收购成功兑付资金量可能会上升,但各个办案机关都很难做出最终决定。毕竟涉案资产,还是要慎重,结果卖家丧失耐心,最终该土地的变现价格大打折扣。

小黄狗,作为某贷网关联企业中最优质的资产之一,我们建议在当下还有一定经营价值,各家收购方比较看好的时候,卖个好价钱。昨晚在朋友圈,已经有资产方公开吼谁能对接,想收购小黄狗全线业务。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办案机关与出借人代表的谈判,经上级机关批准,及时快速处置优质资产,以保障出借人财产权的实现。

2. “逃废债”问题,建议及时立案

真正的用款企业到底是谁?

这个问题在一些P2P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极为突出,平台还是扮演了信息中介的角色,有些企业拿到了钱,却乐见平台坍塌,以达到“吃白食“的效果。

在上海某P2P案件中,被告人袁某反复向飒姐和团队律师提到,想要举报那些用款企业,他们利用假材料骗取了借贷,反而在出事之后,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我们建议,如果某贷网的部分资金流出到体外,那么这些体外公司是否有逃废债的情况,如果有,那么应当及时查处,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还是应该严厉打击。

当然,有坊间消息称某贷网的“标”真实性有问题,如此一来,该案件的法律定性可能会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证据“实锤”,不能因为有假标就等同于集资诈骗,而是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刑法条文办事。

3. 催收,需要专业力量

在北方的某些P2P案件办理中,我们发现有一种办案思路值得参考。一家网贷平台爆雷后,公安机关不是急于把全部人员进行网上追逃,而是真诚地邀请催收团队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负责人协助进行催收。

从现有情况看,催收团队的工作较为给力,每周都有进账,合规部门也在催收中扮演重要作用。这既有利于保障出借人的财产权,又给了罪行较轻的嫌疑人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干劲十足,是“多赢”的局面。

以利诱之,办案机关可以考虑给部分催收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协助安抚其家属等,以激励催收人员,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4. 预期管理与情绪控制

对于出借人群体而言,这次某贷网的事件着实让人上火,甚至有些突然打击的意味,就连圈内人都始料未及。

咱们出借人团体人数众多,多数人缺乏对刑事程序的了解,容易被不良情绪带动,我们大致把刑事案件程序给大家普法。

一个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五个环节:

(1)立案,某贷网就是被东莞当地警方正式立案了;

(2)侦查,侦查阶段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收集证据等侦办工作,此期间建议确保出借人的“知情权”,及时做“警情通报”;

(3)审查起诉,此阶段由检察院进行,公诉人会审核罪名并给出量刑建议;

(4)审判阶段,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在基层法院审理后,如被告人不服还能上诉;

(5)执行阶段,根据生效判决处置资产,按照同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资金。

整个过程,以飒姐的实践经验看至少1.5年-2年,另外,此类案件还有一项艰巨的任务,那就是“会计司法鉴定报告”。会计师要将海量的数据进行筛选和甄别,制作全案金额和各业务条线涉及资金数额的报告。用时很长,且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在山东一家P2P网贷案件中,我们观察到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拘捕嫌疑人之前就开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审计和整理工作,大大缩短了这个案件的办案周期。

今天就不做总结了,如上内容仅供诸位行内老友和办案机关参考,欢迎留言拍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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