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帮你修复征信报告,消除征信污点,还你征信记录清白,从此房贷、车贷、各种贷不再因征信被卡……”
看到上述广告,你会心动么?
我猜并不会!
因为你并无征信污点,或者说,你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征信有无污点,也从未关心过自己的征信报告。
但是,对于一个征信已经“花了”的人,征信修复已经触及了痛点。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你看到“征信修复”未必是你所需的征信修复,正所谓“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也有可能是唐僧”,毕竟没有一个骗子会标榜自己就是骗子。
那么,征信修复到底是否靠谱,已经“花了”的征信,有机会修复么?
一、信用修复意识逐渐崛起
征信修复具有广泛的含义,在此,本文仅讨论个人征信的修复。
在说明征信修复时,就不得不提一下修复的对象之一——“个人征信报告”。在前几期文章《起底个人征信》和《二代征信报告快上线了!这四种投机套利行为将彻底失效》(点击查看)中,我们已经对个人征信行业和个人征信报告作了详细的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数据,个人征信异议的申请数量自2006年统计以来,呈波动上升趋势。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未披露2015-2017年具体数据,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4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16年1月15日起全面开通了线上线下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异议的申请数量自2016年有了爆发式增长,到2018年末,全年个人征信异议申请数量超过4.1万次(参见下图)。
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对于个人征信报告越来越重视,信用修复的意识逐渐崛起。但是,个人征信异议的申请仅仅是信用修复的方式之一,《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进行信用修复的权力。
那么,在明确信用污点可以被修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知道大概有哪些情况是造成信用污点的原因。
二、造成信用污点的因素
信用修复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并无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统一的定义和界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信用修复”的支持和鼓励。但根据信用主体及其意愿,大概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由于信用主体主观意愿不积极导致。例如在银行贷款时,到期拒不还款或不能还款的。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类失信行为逐渐增多,很多人通过“薅羊毛”、“撸口子”等方式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借款后,拒不归还或逾期归还,在平台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后,上报逾期/未还记录,最终显示在个人征信报告之中。
那么,针对该类信用记录,是否具有可修复性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法规赋予了每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其修复方式我们将在后文详述。
第二类是由于信用主体客观遗忘导致,典型如信用卡/贷款忘还。针对此种情况,多数机构都设置了一定的“宽限期”,即在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为2-5天),及时归还,逾期记录并不会显示在征信报告中。
但是这个“宽限”并非无限次,若频繁在“宽限期”才还款的个人,机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将逾期记录予以上报。
针对这种逾期信息,除了和前一类同样的修复方式外,也有其他修复方式。
第三类是非信用主体本身原因,也非本人意愿不积极导致。其原因主要是信用信息收集、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身份盗窃”所形成的。例如很多人因为过去的身份证号重复而引起的非本人贷款信息,以及无故“被法人”、“被办卡”、“被贷款”等现象。该类信息所引起的征信报告信息错误,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诉申请中占比较大。
目前,信用修复行业及工作在国内并未有足够的市场和重视,因为个人征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比较短。但国外不同,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个人征信已经极其发达,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梳理部分发达国家的信用修复市场,能够更好地为我国信用修复市场发展提供借鉴。
三、国外征信发展脉络
提到国外征信,自然不能不提美国,美国是征信行业市场化发展的典型代表。
美国于1971年实行《公平信用报告法》,公民可免费获取信用报告,民众愈发重视自身信用状况并提高自身的信用(与我国目前极其相似)。
20世纪80年代起,市场开始出现信用修复机构。但此时的信用修复机构大多以不当牟利为目的,先收费并承诺消除信用报告中的一切不良信息(包括合法的负面信息),大量消费者因此被骗。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对信用修复市场的重视。
在此背景下,1996年美国颁布《信用修复机构法》,并打击各类违法、虚假的信用修复机构。2007年成立行业协会《美国信用修复机构协会组织(NACSO)》,制定相关行业准则,并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NACSO官网披露的数据,2015年全美登记在册的信用修复机构超过1500家,信用修复服务的投拆诉讼案件共1751件,创历史新低,对比2006年的信用保护/修复等投诉案件10857件,改变巨大。
法律构成了信用修复市场的核心,《信用修复机构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明确信用修复机构的定义,即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或咨询,客户改善信用记录、历史、评分,并由此获取收益的机构。
第二,明确信用修复机构的禁止事项。禁止提供消费者信用情况不实陈述;禁止掩盖不良信息、妨碍信用评级、记录、历史的展示;禁止机构虚假传播服务;禁止任何可能导致欺诈、欺骗的行为;禁止预先收费。可以说,禁止行为以外的市场,为征信修复提供了大量的创新空间和商业模式。
第三,明确信用修复机构的披露义务和合同必备条款,即相关提示和权利义务条款。
第四,列明信用修复机构的违规责任,即相关惩罚性条款。
第五,明确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即明确各级政府及其他组织的权力、责任分配。
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的信用修复市场是在市场要求下,通过一部部法律串联而成,并且美国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信用修复专门立法的国家。相关法律及各级组织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与美国不同,英国并没有对信用修复进行专门立法。而是通过设置信息专员署、信息法庭、破产服务局等一系列机构,对个人信用不良进行修复。其中信息专员署是指定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并履行公共监督职能。
在宣传教育方面,则设有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为公众进行征信宣传教育,并开设“消费者求助”网页和“消费者热线”为消费者服务。
在亚洲的国家中,韩国的个人不良信用处罚则是出名的严格。比如,1-5年内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信用卡停用、签证受限、财产被强制处理。
在立法方面,韩国与英国相似,无专门信用修复法,但于1995年颁布了《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赋予公民免费查询和更正权。
在信用修复实践方面,韩国设立信用恢复委员会,对失信个人进行教育。此外,韩国还设有专门的信用咨询与修复服务公司,为个人提供专业的信用修复服务。
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信用修复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有需求的个人也无法寻找到相关机构提供服务,市场化程度仍然有待发展。
四、如何修复征信记录
虽然我国的信用修复市场目前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但仍然存在可执行的信用修复方式供消费者使用。
下面列举几种方式给消费者提供借鉴。
第一,自动修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年;超过 5 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则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简单来讲就是,5年前的逾期记录,征信报告不予体现。只要归还了欠款,逾期记录到期删除。
这点对于那些有欠款未还的人群具有警示价值,逾期的信用记录并不会伴随你终生,但若是欠款未还,将持续体现在征信中。金钱的得失仅是一时,信用的伴随才是一生。
第二,异议申请。即对于征信报告中非本人发生的信息予以申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了申诉的入口和流程,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诉处理。
第三,自主解释。即“本人声明”,当出现某些必要情况,信用主体需进一步说明特殊情况时,可以提交“本人声明”。本人声明中对非主观恶意违约等的相关解释有助于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为建立新的良好信用记录创造更多机会,因此本人声明的内容对于青年修复个人信用具有积极意义。目前,该种方式并不常见,仅在部分城市的地方性法规中有规定,也缺乏可执行的路径。
第四,参与公益性质的服务。一些省市尝试为信息主体提供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来修复个人不良信息的方式。如江苏省宿迁市的有关规定,“经认定,当年参与志愿服务满 50 小时的普通志愿者,对因拖欠水电费产生的不良记录予以修复”,但该种修复方式仍旧极少,通过社会公益修复的个人不良信息也仅限公共事业缴费、违规等公共信用信息领域,不包括信贷逾期等核心的金融领域不良信息。
五、监管政策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种信用修复方式外,欧美成熟的征信市场还有其它几种信用修复方式,这些方式能够为我国信用修复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第一,建立政府主导的信用修复机构,援助失信人群。如韩国的援助委员会、英国的信用修复中心等。
第二,建立市场化的信用修复市场,为信用主体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信用修复机构可根据严重程度,针对性地提出信用修复建议,提供流程化、专业化的个人信用修复服务,如提供清理、重组债务、理财、分期偿还债务等建议,协助进行申诉等。
第三,法院主导进行个人信用重建,为个人破产者(《基于个人破产法》)重建个人信用。
除此之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发展政府+市场机构的多样化参与主体,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明确市场各方权责,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随着信用概念的普及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重视个人信用的维护。前段时间《复联4》热映前播放“老赖”名单的方式更是引起了热议,但这仍是“惩”的阶段,社会仍需信用修复的手段,实现“奖惩结合”。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通过制度让失信者有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是失信者的救赎,也更能体现失信惩戒的价值。